台北縣四川省秀山縣同鄉會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辦法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
(97)中南字第4003號
壹、依據「四川省秀山縣同鄉會組織章程」第廿一條規定,訂定「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辦法」,以下簡稱本辦法。
貳、本辦法所稱「會員」,係指正式申請入會,遵守會章、出席會議與繳納會費者而言;至「會員子女」,應不包含會員之第三代(孫輩)在內。非會員子女不得申請獎學金。
參、凡本會會員子女在學就讀,當學年之成績合於下列標準,並提出學校核發之正式成績單者,得申請發給獎學金。
一、學業成績:
1. 就讀公私立大學研究院所之博士、碩士生,全學年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者。
2. 大學及專科學校(二專、二技、四專以及五專之後四、五學年)學生,全學年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者。
3.高中、高職(含五專之前一、二、三學年)學生,全學年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。
4. 國中、國小學生,全學年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者。
二、操行或德育成績乙等以上者。
肆、參與短期學術進修、社區大學或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、函授學校以及補習班者,均不得申請獎學金。
伍、獎學金之給與標準:
一、大學研究院所博士、碩士生,每名每學年新臺幣4,000元。
二、大學及專科學校(不含五專前三學年)學生,每名每學年新臺幣3,000元。
三、高中、高職(含五專前三學年)學生,每名每學年新臺幣2,000元。
四、國中、國小學生,每名每學年新臺幣500元。
陸、獎學金於每年會員大會中頒發,並得另頒獎狀鼓勵。
柒、獎學金之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十日前(申請書如附件),申請人應於限期前將申請書並檢附成績單正本(影印本未加蓋學校印信者無效),郵寄臺北縣汐止市秀峰路138巷23號楊裕祥收,以便彙辦。
捌、本辦法經理、監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未盡事項之修正亦同。
